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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15-06-25 | 點閱數: 442

主旨:檢送本市 104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國中組及國小組才藝比
賽實施計畫各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4 年 6 月 16 日第 1040392097 號簽呈奉核辦理。
二、本計畫之目的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活動的管道及
展現才藝之機會,並喚起社會各界重視身心障礙者權益。
三、計畫內容:
(一)國中組:
1、時間: 104 年 11 月 5 日(星期四)。
2、地點:本市新營區新民國小。
3、參加對象:
(1)個人賽:
甲、 A 組: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通報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且具有「身障證明(手冊)」者。
乙、 B 組: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通報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且具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而無身障證明(手冊)者。
(2)團體賽: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且具有身障證明(手冊),或就讀本市集中式特教班且具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者,每隊 3 人以上為原則。
4、報名時間發文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逕寄新民國小,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國小組:
1、時間:團體組 10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二);個人組 10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
2、地點:本市南區新興國中。
3、參加對象:
(1)個人賽:
甲、 A 組: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通報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且具有「身障證明(手冊)」者。
乙、 B 組:教育部特教通報網通報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且具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而無身障證明(手冊)者。
(2)團體賽: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且具有身障證明(手冊),或就讀本市集中式特教班且具有鑑輔會證明文件者,每隊 3 人以上為原則。
4、報名時間自發文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逕寄新興國中,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四、獎勵方式:
(一)團體賽:
1、錄取名額:
(1)第一名 1 隊、第二名 2 隊、第三名 3 隊,佳作錄取隊數至多以報名隊數 1/3 計(由評審委員會議決議)。
(2)參賽隊伍未達 9 隊,則取前三名各 1 隊,佳作由評審委員決定。
2、前三名頒獎盃一座暨獎品乙份,佳作以上者獎狀乙幀。
3、獎盃、獎狀統一以局長名義落款;獎盃、獎狀領取時間另行公告。
4、參與表演賽之學生,請所屬學校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敘獎。
5、前三名之指導教師及管理教師依據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一)規定辦理
,校長敘獎部分則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參據;入選佳作之指導教師頒發獎狀乙幀,管理教師頒發感謝狀乙幀。
(二)個人賽:
1、第一名 1 名:獎品乙份暨獎狀乙幀。
2、第二名 2 名:獎品乙份暨獎狀乙幀。
3、第三名 3 名:獎品乙份暨獎狀乙幀。
4、佳作若干名:獎品乙份暨獎狀乙幀,錄取人數至多以報名人數 1/3 計(由評審委員會議決議)。
(三)前三名之指導教師依據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一)規定辦理,校長敘獎部分則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參據;入選佳作之指導教師頒發獎狀乙幀。
(四)承辦學校:新民國小及新興國中依據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附表(一)全市性規模之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五、檢附本市 104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才藝比賽國中組實施計畫(如附件 1 )、本市 104 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才藝比賽國小組實施計畫(如附件 2 )。
正本:臺南市立各高級中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私立
國民中學、臺南市政府所屬各國民小學、臺南市政府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