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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14-09-06 | 點閱數: 769

主旨:轉知「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案,請貴校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28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30127249A 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6 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三、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 103 年 9 月 16 日起至 10 月 3 日止,請各校確實掌握時效,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本助學金採書面與網路登錄併行申請(網址:http://203.68.32.190/),請於 103 年 10 月 3 日前檢附表一、二、四、低收入戶證明及統一收據(繳款人:臺南市北區大港國小,事由: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逕送大港國小教務處彙辦,信封上請註明:學產助學金。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五、有關「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未上網填報撥款進度或各校基本資料(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 e-mail )有所變動、不齊全者,務請於 103 年 9 月 15 日前上網完成。
六、申請表格及範例、上傳樣本、自我檢核表、網路操作手冊等,請逕至教育局公告系統編號 58518 下載使用。
七、若有申請疑問,請逕洽大港國小教務處蘇銘珍組長( 103 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3 日),市話: 06-2591941 轉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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