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歸仁區紅瓦厝國小114年鐘點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本校特推會決議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1月12日南市特教(三)字第113205748號函辦理。
二、目的: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自理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三、員額:1.以書面審查為主,如有需要通知應聘者到校面談後,依成績高低排序,錄取正取3名、備取2名,得從缺。
2.如於本學年結束日(114年6月30日)前有未達2個月之新增學生個案需求之情形時,得依序徵詢備取者同意及面談程序後進行短期聘用。
四、報名資格: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五、工作內容: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教師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六、任用期間:
(一)113學年度第一學期:預計自錄取報到日起至114年1月20日止之學校上課日。
(二)113學年度第二學期:預計114年02月05日至114年06月30日止之學校上課日。
(三)114年度暑假期間之學生返校日。
七、鐘點節數及待遇:
(一)錄取人員以鐘點費方式支應,每小時以當年度公告之勞基法最低時薪計,並得依最新公告之學生特教助理員之加薪規定辦理調整薪資。
(二)本次核定於上課期間之部份時段接受服務學生計3位,預計錄取正式特教學生助理人員3位,由學校端依實際需求分派服務對象及服務鐘點數,助理員於實際上課日執勤,學校得依實際核定鐘點經費調整工作日期及時數。
(三)受僱用人員皆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相關勞、健保及離退金項目。
(四)錄取者經進用,應依規定接受學校安排之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積極參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專業團體辦理之在職進修活動,至少應達成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依相關規定規範並列入考核依據。
八、報名聯絡方式: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01月02日(星期四)12時00分前截止,逾時不受理。(請留意前一日為元旦放假日)
(二)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如附件一)、身份證件影印本、最高學歷等證明文件影印本、自傳等文件親送本校輔導室。報名時檢附上述證明文件正本,現場驗畢後歸還(送件影本資料恕不退還)。
(三)報名地點:本校輔導室(臺南市歸仁區信義南路100號,06-2309012#730)
(四)聯絡人:許耿肇主任。
九、甄選事項:本次採書面審查及面試方式,書面審查合格者通知參加面試,面試日期:114年01月03日(五)上午09:30。
九、錄取公佈:114年01月03日(五)12:30前於本校網站公告,並以電話個別通知。
十、報到事項:
(一)報到日期:114年01月03日(五)下午16:00前。
(二)報到地點:本校輔導室。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案係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略)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辦理。
(二)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於指定日期至本校輔導室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棄權,並依序通知備取人員遞補之。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九條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法任用之公務員外,學校(園)應予解聘(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 (僱),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五、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園)均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園)應予解聘(僱);有前項第十四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期間,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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