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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5 | 點閱數: 422

主旨: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之管理法制周全
,並兼顧是類人員工作權益保障,修訂「臺南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本次考核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十點,統一用語。
三、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銓敘部 100.04.2
7 部法二字第 1003341545 號函釋意旨,配合修正有關事、
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
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及上述銓敘部函釋意旨,將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
考量因素明文排除,以保障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權。
四、檢送旨揭考核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修正總說
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