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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01 | 點閱數: 410

主旨: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應至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
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
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辦理,始得依規定申請健康檢
查補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公保字第 10410603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影本。
二、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放寬
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
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
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並以
104 年為過渡期間,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
檢查,如有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於前開指定醫療機構診所實
施健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勿再前往非經本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

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三、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
所或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名單,得至本府人事處網站查閱或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
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及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至保訓會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
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四、檢附「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5-08-27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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