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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08 | 點閱數: 398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國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倘業已修畢學分,
惟尚未取得學位提前回國,得否於學期中提前申請回職復
薪疑義一案,經教育部函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2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60088 號函
辦理。
二、查該部 103 年 10 月 13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46521 號函
略以:「按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
申請留職停薪進修係由服務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
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教師
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
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
即申請復職。次按該部於 103 年 5 月 12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
030064839 號函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
定所稱『原因消滅』係指原申請留職停薪之原因事由已不
存在,不待申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或學期結束,應即申請
復職。承上,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
單位,係為保障學生完整受教權,惟如其申請事由已不存
在,應即申請復職。所詢教師提前完成論文繳交及等候成
績通知期間,是否屬『原因消滅』事由,因涉服務學校、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請依個案事實適用法規秉權責核
處。」。
三、綜上,教師如已修畢學分,惟因學校作業程序,尚未取得
畢業證書,實難認定符合進修「原因消滅」並同意提前回
職復薪。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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