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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22 | 點閱數: 411

主旨:貴屬公教人員子女就讀本市國中小學,如已支領本府發給
之「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自 104 學年
度第 1 學期起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
33951 號函及本府教育局 104 年 12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1214267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 年 3 月 20 日局給字第 0920006986 號
函釋以惟有關公教員工身心障礙子女已領取「國民教育階
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教育補助費」(即旨揭所述教育
代金),因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不合再發給子
女教育補助。惟有關教育代金性質自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
,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如該筆獎(補)助學金係與教育
及助學相關,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如非屬與教育
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
補助,先予敘明。
三、案經本府教育局 104 年 12 月 1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12

14267 號函查明,本府教育代金之發放目的係協助國民教
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完成國民教育,其性質非
屬就學費用(學雜費)減免,亦非屬獎助學金,爰如支領本
府發給之教育代金,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含附件) 2015-12-17
14: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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