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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04 | 點閱數: 259

主旨:請推薦人員參加市府 105 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並於 105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前檢具遴薦表、事蹟簡介表及相關證明
文件等函送本局審議,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04 年 12 月 22 日府人考字第 1041230035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學校依「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遴薦作業,相關條件如下:
(一)遴薦資格: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及不具該要點
第四點之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
並以基層人員及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
主動遴薦。
(三)遴薦方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
、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

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推薦名額:請各機關、學校至多推薦 1 員參加,如無適
當人員則免推薦。
(二)期限:請於 104 年 1 月 8 日前(逾期不受理)將相關表件
函送本局,俾憑辦理審議事宜。
(三)表件:各機關學校人員 104 年內( 104 年 1 月至 12 月)符
合選拔條件者檢討遴薦,於 105 年 1 月 8 日前檢附遴薦表、
事蹟簡介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局審議(逾期
視同放棄),並將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寄至承辦
人電子信箱: boned@tn.edu.tw (電子郵件寄出後請來
電告知確認)。
(四)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該機關
學校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第 3 、 7 、 12 條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
(五)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
、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審議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遴薦人員將由本局就遴薦表及相關證明文
件提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並擇優兩名薦舉參加市府模
範公務人員選拔。
(二)市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10 名,足堪表揚具體事蹟優
異者超過 10 名時,得增額表揚,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經核定為市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市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

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同時登載於個人
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
敘部登記。
六、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
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
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檢附「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暨遴薦表
、事蹟簡介表 1 份。
正本:臺南市南瀛科學教育館、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家庭教育中心、臺南市政府所屬
各級學校(臺南市私立昭明國民中學除外)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5-12-25
13: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