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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12 | 點閱數: 274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展示
各機關藝文活動成果,並鼓勵員工進修創作以砥礪身心,
進而增進政府活力與效能,辦理,請查照並鼓勵同仁、

眷屬踴躍創作參加。
說明: 105 年全國公教美展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
564461 號函辦理。
二、本(105)年全國公教美展收件分類計有水墨(含膠彩)、
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攝影、漫畫等六類。參加
對象包括各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其
眷屬(限上開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以及
全國各公立學校聘期一年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又臨時
人員及派遣人員不含括在內。
三、水墨(含膠彩)、書法(含篆刻)、油畫、水彩等四類作
品本府已先行收件並參加本府 105 年公教美展,請作者依
意願各類擇一件送全國公教美展,並填寫附表 1 作品標籤、
附表 2 徵選作品送件表親簽後送本處彙辦。

四、各單位選送攝影、漫畫類參選作品務須依照簡章規定(詳
如附件),請於作品背面右上方黏貼作品標籤(依附表 1
格式填製,其中編號欄位無需填寫),於外包裝右上方處
黏貼「附表 1」連同作品及「附表 2」徵選作品送件表於 105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前送本府人事處給與科,送展作品本
府擬擇優彙送人事行政總處(自行送交人事行政總處作品
不予受理)。
五、參選作品限定為最近(送件截止日期前) 2 年內之創作且
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者(前三名),每人每類以選送一件
參賽作品為限,並填具「附表 1」標籤及「附表 2」徵選作
品送件表,送至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六、依簡章第十六點規定凡參選作品均應為參選人之原創著作
,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冒名頂替、請名師修改代為
題字,或其他涉及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形,爰請
各機關(單位)送出前先行審查符合規定再予以送件。
七、檢附 105 年全國公教美展簡章及參加 105 年臺南市政府公教
美展清單各乙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
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臺南市南瀛公教退休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