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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2-02 | 點閱數: 306

主旨: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規定,俾免所屬同
仁誤犯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
1428 號函轉監察院 105 年 1 月 11 日院台內字第 1051930032 號
函辦理。
二、據監察院上揭函附調查意見,關於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之
宣導仍有不足。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轉知所屬公務
員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於員工教育訓練
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規範,並落實
辦理。
三、查銓敘部為期公務員對於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能更
加瞭解,除將銓敘法規釋例彙編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
,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
歷次針對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登載銓敘部全

球資訊網在案。
四、前開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解釋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
tp://http://www.mocs.gov.tw/)或本府公務入口網公文附件下
載區( http://login.tainan.gov.tw/odattach.aspx )自
行下載使用。
正本: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一)、臺南市政府幕僚群(二)、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
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2016-01-27
10: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