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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3-17 | 點閱數: 72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05022372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223728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相
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5 年 3 月 3 日府人任字第 1050040088 號函
轉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4226 號函辦
理。
二、旨揭疑義分述如下︰
(一)有關中小學教師於本條例施行前未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進修者,在本條例施行後應如何辦理改敘一節,查本條
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
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
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敘。是以
,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
後始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另依
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
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爰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
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

,得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改敘,並依本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049
910 號函規定議處。
(二)有關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始向學校提出申請進修並經學
校事後同意,得否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改敘
一節,按本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
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
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又本條例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爰教師自
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同意者,尚不
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三)另有關本條例施行後,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是
否應重新審查其任職年資資料或逕依現支薪級提敘,及
發現誤核薪級時,應如何處理等節,按本條例並未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應重新審查原敘薪級,爰
宜由貴府本於權責卓處;另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改敘時
,如發現原敘薪級有誤,應依本部 96 年 5 月 30 日台人(
一)字第 0960071229 號函規定,由貴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19 條及第 127 條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有無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不得撤銷之情
事,並洽審計機關意見辦理。
(四)至有關中小學教師現敘薪點高於新學歷最高本薪薪點時
,其薪級應如何敘定一節,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受所聘職務等級

最高本薪之限制。倘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
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仍敘原薪級;最高
本薪則按其最高學歷依本條例附表一「教師薪級表」說
明一規定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