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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26 | 點閱數: 373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採計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
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59676A 號
函辦理。
二、茲為鼓勵儲備教師至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任教,並協助當地
推廣華文教育,自即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馬來
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倘任教時具有合格教師證
書、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每滿一年
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三、另以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並未建立與我國公立學校一致之薪
級制度,爰有關任教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年資等級相當之認
定,應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其初
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後,將服務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
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再依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