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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06-30 | 點閱數: 342

主旨:所詢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貴府持股 51%之嘉義市果菜
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職務,是否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
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 年 6 月 6 日府人給字第 1055317280 號函。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3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
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
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
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及第
45 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 13 條第 2 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
係指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而言。」。
三、次查本部 105 年 5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041002 號書函略
以,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之
果菜市場公司經理,依臺東市公所網頁所示組織職掌,果菜
市場公司為該所附屬單位,且據瞭解現行果菜市場公司之年
度預算仍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以該公司之原始資本係
由臺東市公所全額出資成立,其後續收入歸入該公司,且該
.公司預算須送臺東市民代表會審議,再任待遇不論由政府預
算或其營運收入支應,仍屬公庫之範圍,爰渠按月支給之工
作報酬達新臺幣 32,160 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
優惠存款利息權利。
四、再查本部 104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40115808 號函略以,
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
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
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實
依規定積極辦理(附件 3);又查立法院審查 100 年度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第 9 項決議
「為杜絕退休(退伍、退職公務人員)(含軍公教)轉(再)任中
央政府暨其營業與非營業基金持有轉投資公司具表決權股份
20%以上及財團法人單位相關支領雙薪爭議,……爰要求…
…行政院、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相關部會,針對未
依立法院決議而領有雙薪者,其轉(再)任月薪應即依該職務
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伍、職)金加上公(軍)保養
老(退伍)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伍、職)金
加上公(軍)保養老(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
後之差額支給,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伍、職)金及優惠存款
利息者,不在此限。」。
五、據上,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全
額」出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職務,依上開本部 105 年 5 月 9
日書函規定,再任職務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 32,160
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至
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
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
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參照上開本部 10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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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函及立法院審查 10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營
業與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第 9 項決議意旨,其再任月薪應
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
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
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但依法令停支
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爰本案請依前開規
定辦理。
副正本::嘉部府屬義除市機外政關)(府構)與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