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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09-02 | 點閱數: 875

主旨:重申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
策,請各校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相關法令要求所
屬公務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據實以告,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3 年 5 月 21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475176 號函諒
達。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5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196
6 號函及市府 103 年 5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30446866 號函略
以,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並不適宜
,爰於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
,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
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前揭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受有俸給
之文武職公務員;復依銓敘部 96 年 4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62
741639 號書函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亦為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三、請各校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
」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要求所屬公務員
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據實以告,
以免違反相關人事法令。
四、如當事人於赴陸進修之初已「如實申請」並「獲學校許可
」,除法令另有限制,原則上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
位,並請學校持續掌握進修內容;惟如學校另有安全上或
其他顧慮而擬不同意當事人繼續進修,則尊重學校之處理

五、至於各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否赴大陸地區進修,依教
育部 102 年 10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31525 號函略
以,......「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
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
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
題研究等活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為鼓勵
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從事進修、研究所訂定,國內
、外未含大陸地區,爰赴大陸地區從事進修、研究非屬現
行獎勵範圍,應不得核予公假」。請各校確實向教師妥為
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