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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0-06 | 點閱數: 594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如
於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允依規定重行檢討,
以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並應避免重複考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9 月 23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10096 號函辦
理。
二、各機關如遇受考人過去違法失職之行為(案情重大、嚴重
傷害政府信譽且深受社會關注者,並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
相關人事法規為斷,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
因嗣後經告發而知悉,機關於知悉年度起 2 年內,對於受
考人尚在機關 10 年懲處權行使期間課予懲處,而該等懲處
係作為懲處當年度考績之評擬依據,合於考績法制規定;
撤銷重辦當年度之考績,亦非法所不許。(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445122 號函、 102 年 10 月 14 日部銓
二字第 1023761199 號書函)
三、如受考人於違法失職行為當年度考績考列乙等以下等次,

如係機關審究其實際績效表現所為覈實評價,雖不必然因
受考人所涉案件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
無罪確定,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判)決不受懲戒,
即須撤銷其當年度考績;惟機關如經檢討,認就受考人當
年度考績存在認事用法上之錯誤,除具有不得撤銷之情形
者外,於知悉年度起 2 年內撤銷原考績評定,重對受考人
考績核予肯定之評價,亦非法所不許;機關仍應就受考人
當年任職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予以覈實
考評,且需符合機關當年度受考人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規定。
四、另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機關對於受考人違失事實發生年
度之考績,仍應綜合衡量當年度內之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
或其他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不宜逕以其有應受
懲處事由為由,據以評定考績等次;如受考人違失行為及
獎懲案件之生效日期非屬同一年度時,其平時考核增減分
數之計算,仍應以獎懲案件發布生效之考績年度為準,避
免重複考評情事。(銓敘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部銓三字第 101
3636267 號書函)
五、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臺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2016-09-29
11: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