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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01 | 點閱數: 296

主旨: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原始捐助
(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
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
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
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積極辦理,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明:
一、為落實處理退休(伍)人員再任支領雙薪,各主管機關應
確實依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17871 號
函轉立法院審查 101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所作通案決議第 6 項辦理。
二、另為避免退休(伍)人員隱匿不報其退休(伍)事實,致再
任機關(構)不知其為退休(伍)人員,未依相關法律規定或
立法院決議辦理通報停發月退休金(俸)或扣減再任薪資,
本總處於 103 年 1 月 24 日召開會議,並以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
給字第 1030022269 號函送相關主管機關會議紀錄及「支領
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
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請各機關配
合辦理。
三、檢附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17871 號函
、本總處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269 號函、 103 年
1 月 24 日會議紀錄、「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
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
改善作法」及具結書(範例)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