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22 | 點閱數: 289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
揚」1 份,請鼓勵所屬踴躍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1 月 11 日臺教國署秘
字第 10501328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表揚推薦對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
)、本局之團體或個人(含校長、園長、教師、職員、工
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各校推薦人員請依計畫第 6 點規定
提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
三、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教
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一)充
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二)盡心盡力為
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四、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06 年 2 月 10 日(週五)止,請依所附
計畫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於期限內踴躍推薦並檢送
紙本一式 2 份、電子檔光碟 1 份(紙本、電子皆需含推薦表
、優良事蹟備審資料)寄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陳暐婷小姐
(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並請於信封加註
杏壇芬芳獎申請資料。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
實施計畫、個人推薦表及推體推薦表各 1 份(如附件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