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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6-12-20 | 點閱數: 466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
及辦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新修正規定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5 日總
處培字第 1050061171 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該總處前
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 號函規定(以下
簡稱 103 年函釋),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替代役及志願役
軍職年資,准予併計頒給服務獎章;如上開軍職年資有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
三、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務人員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
理方式,經該總處綜整相關主管機關意見,新修正規定如
原函,前開 103 年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四、各機關依 103 年函釋已核頒服務獎章之案件,基於維持法
安定性並兼顧當事人權益,除依新規定基準可改請頒高一

等次服務獎章(或原未達服務獎章頒給條件而依新規定可
獲頒者),服務機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原案重新核頒
(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頒)外,其餘不再變更。 103 年 10
月 16 日以後核定之公教人員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
亡案,其曾任軍職年資尚未依 103 年函釋核頒服務獎章者
,基於法令從新從優適用原則,是類人員之軍職年資併計
請頒服務獎章事宜,依新規定所定基準辦理。
五、檢附原函影本及「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切
結書(參考範例)」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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