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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05 | 點閱數: 318

主旨: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
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請畢後,續
請娩假或流產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
63034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
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有關請假方
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
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規
定略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
應一次請畢。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
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
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
致當年度 14 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

,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四、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母性
意旨,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
產者,同意比照銓敘部上開函釋,得於當年度聘僱期間內
,將尚未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 14 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
,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