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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1-05 | 點閱數: 417

主旨:檢送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發放要點)之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12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0541770742 號書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配合執行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3 條規定(包括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
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以及因案被通緝期
間,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權利),亦為完善全
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
之查驗功能,銓敘部配合修正發放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
(查證死亡通報項目)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惟該二機
關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建置完成後另行公告於退
撫整合平臺;法務部新增「領受人於犯貪污治罪條例或

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之查驗項
目。
(二)配合查驗資料機關之查證作業所需時間,修正發放機關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應於每月 24 日前,上網連結
退撫整合平臺,核對領受人等相關資料,確實辦理查證
事宜;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 25 日,將領受人資料自動交
換至全國公務人力雲端服務平臺,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於
每月 25 日自雲端服務平台領得領受人資料進行查驗,最
終再於次月 5 日刊載於退撫整合平臺,提供發放機關(
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查詢。。
(三)考量退撫給與之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
並無統一之書面格式供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驗證,造成其作業困擾,爰
製作公務人員退撫領受人移居國外領取退撫給與證明書
,供其辦理驗證。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秘書處(含附件)、臺南市政府人事處(含附件)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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