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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6 | 點閱數: 400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
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大學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
得置助教協助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
究工作。」。
二、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第 1 項)公立中小學教
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
核給......(第 4 項)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三、基於本部歷年同意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併計
休假,係以「專任全職且按月支薪」為前提,並考量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係依大
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並按月支薪
,爰同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得採
計為休假年資。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部長室、次長室、法制處、人事處 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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