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6 | 點閱數: 505

主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關逾期申報裁罰之規定,惠請本局
暨所屬機關學校具財產申報義務身分人員詳閱說明段二、
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5 年 12 月 28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513
44623 號函辦理。
二、為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致遭裁罰,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系統(下稱申報系統)新增「電子郵件逾期提醒」功
能,申報系統將於申報截止日「前 7 天、 3 天、當天及逾期
1 天」發送提醒信件至申報人電子郵件信箱,申報系統郵
件發送地址為「system@moj.gov.tw」,請勿判別為垃圾郵
件。提醒信件係通知性質若申報人已如期完成申報作業,
無庸再行來電本室詢問。
三、又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逾期申報規定詳如下述: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新
臺幣(下同) 6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 3 點規
定,違反本法第 12 條第 3 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逾規定
期限 7 日內始補行申報者,處罰鍰 6 萬元;逾規定期限 8
日以上者,每逾期 1 日,提高罰鍰 5,000 元;逾期 235 日以
上者,處最高罰鍰金額 120 萬元。
(三)因逾期申報不論申報人主觀上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無
正當理由逾期申報即應受裁罰,且裁罰金額隨逾期日數
遞增,影響申報人權益甚鉅,請申報人如期完成,以避
免遭受裁罰。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