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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12 | 點閱數: 370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 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偏地區學校服務申請表」(
如附件 1),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6 月 2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63349
8600 號函(如附件 2)辦理。
二、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
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條件為:「
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
服務年資滿 5 年以上、最近 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
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其餘內容
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三、貴校倘有符合商借條件(資格請貴校自行審查)且有意願商
借之教師,請檢具旨揭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
於 106 年 6 月 6 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局(無者免回復),另
申請表電子檔及掃描檔亦請先傳送至 wolf08120852@tn.edu
.tw ,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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