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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6-15 | 點閱數: 347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
點」,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6 日以臺教師(二)字
第 1060044843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本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
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ps
://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
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本部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姓
名、性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之
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本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

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師
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本要點規定申請
資格。
(三)增列第 3 點第 6 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
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證明書
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
證明書。
(四)增列第 4 點第 6 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五)修正第 8 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
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
法辦理。
(六)增列第 9 點,曾取得本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失
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 10 年以上者 ),
得向本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 10 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本部
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三、請各單位轉知轄屬學校及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
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 4 月至 8
月為本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
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四、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
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或誤繕,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五、案內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
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
逕洽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陳又嘉小姐、江盈慧小
姐(聯絡電話: 02-7734-5817 、 7734-5831 ;電子郵件: ji
a@ntnu.edu.tw 、 yinghui@ntnu.edu.tw)。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
發作業工作小組」、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均含附件) 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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