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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7-04 | 點閱數: 326

主旨:各機關學校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確
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81206 號書函
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
、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
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
動。」復查同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服務學校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
事項:(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二)
學校發展需要、(三)人員調配狀況、(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各校於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時,
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確實審酌,以落實鼓勵教師進修之目
的。
三、檢附教育部 106 年 6 月 19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81206 號書
函乙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2017-06-27
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