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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9-07 | 點閱數: 490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生
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安胎事
由所請之假、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
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
考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
稱保訓會) 106 年 8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62160609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第 31 條規定:「(第 1 項)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
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
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第 5 項)其餘實務訓
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
質特性及服務成績 2 項評分。……。」又保訓會 103 年 7 月 29
日公訓字第 1032160656 號書函釋以:「……家庭照顧假是

否列入請假紀錄計算以為考核一節: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
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
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爰此,參採上開規範精神,有
關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家庭照顧假,於進行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三、綜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係由實務訓
練機關綜整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品德、才能、生活
表現、學習態度及工作績效等考核項目綜合考評。保訓會
前參採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規範精神,以
103 年 7 月 29 日上開書函釋以「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
家庭照顧假,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無需列入考核
。」茲考量該條文所定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除家
庭照顧假外,尚有生理假等 9 項因素,為保障受訓人員權
益並兼顧各項因素之衡平,爰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
間,如有請旨揭假別及有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
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等情事,於進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時
,均無需列入考核。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09-01
11: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