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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09-18 | 點閱數: 367

主旨:有關民國 106 年 8 月 11 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
員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繳付退撫
基金相關事宜,請轉知所屬機關學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6 年 8 月 18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52334 號函及教育
部 106 年 8 月 3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21793 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前開函略以,公務人員於 106 年 8 月 11 日(含)以
後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 106 年 8 月 11 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各機關應按月將選擇全額繼續繳付當事人退撫基金費用
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106 年 8 月 10 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當事人應自服
務機關收受上開部函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並繳費。另教育
部前開函就公立學校教職員亦有相同規定。
三、為配合前開銓敘部及教育部規定,本會「基金繳納作業系

統(單機版)」已完成系統功能更新,請依案附「基金繳
納作業系統更新及育嬰留職停薪全額自繳退撫基金操作說
明」(詳附件,可至本會網站 http://www.fund.gov.tw
之最新消息下載),執行版本更新作業,並辦理相關人員
繳費事宜。另中央機關學校由公庫(財政部國庫署)代繳
退撫基金費用之「基金繳納作業系統(憑證應用版)」,
將於 106 年 10 月完成系統更新,屆時請使用機關學校參閱線
上說明辦理。
四、檢附本會服務電話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