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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7-11-16 | 點閱數: 367

主旨:為確保教職員退撫權益,有關教職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請各機關(構)學校務必依規定於法定期限 5 年(107 年 7 月 1
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修正為 10 年)內
完成作業,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8 條之 1 條規定略以,教職員於退
撫新制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
業人員、公立學校代理兵缺或義務役軍職等年資,得於轉
任到職支薪之日起 5 年內,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另於到
職支薪逾 3 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
職年資。次查 106 年 8 月 9 日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教職員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
依法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應於初任或轉任到
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 10 年內,按敘定之薪級,由「服
務學校」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
。另於到職支薪逾 3 個月始申請補繳者,需加計利息,始

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二、為維護教職員退撫權益,各機關學校於教職員初任到職支
薪或回職復薪時,應於報到相關程序作業即請當事人填閱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權益
通知書」並簽名確認,如有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
而當事人自願放棄不予補繳,亦應請當事人出具書面聲明
,以杜未來可能衍生之爭議。又對於教職員得補繳退撫基
金費用之年資,人事單位應彙整建檔相關資料,持續追蹤
後續補繳作業程序是否完備;倘因服務學校不作為,致影
響當事人權益,主管機關應從嚴檢討相關人員行政疏失責
任。
正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 2017-11-08
11: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