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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09-06 | 點閱數: 523

主旨:為避免發生女性公教人員重複請領生活津貼生育補助及勞
保生育給付之情事,請依說明段查照辦理。
說明: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8 月 17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28421
號函略以,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
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或第 2 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及
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
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
者,僅得擇一請領。但農民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本總處自 103 年 7 月起,按季提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國
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之女性軍公教人員
申請生活津貼生育補助資料,以利該局依前開規定辦理稽
核作業。
二、依上開稽核作業查復結果,本局所屬學校 107 年 1 月至 6 月
期間計有二校發生女性公教人員重複請領生活津貼生育補
助及勞保生育給付之情事。
三、綜上,請各機關學校辦理女性公教人員請領生活津貼生育
補助時,依上述函示請先確認其是否具有勞工保險生育給
付請領資格,並確實告知同時具有請領生活津貼生育補助
及勞保生育給付時,只能擇一請領並請其切結其選擇請領
之生育給付種類,以避免再次發生是類重複請領情事。
四、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
答集」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