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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11-23 | 點閱數: 318

主旨:民國 107 年 6 月 23 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服役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至第 6 項,增訂軍官、士
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
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 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國防部 107 年 8 月 20 日國資人力字第 1070002258 號函辦理

二、查 107 年 6 月 23 日修正施行之服役條例第 33 條規定:「……
(第 3 項)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辦理二次以上
退休(職、伍)者,自本條例施行後各年度每月退休俸或退
休(職)所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先按各軍、公(教)退
休俸(金)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種類,分別依其適用之規
定,計算各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二、前款各
軍、公(教、政)退伍(休、職)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
)所得合計後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按其全部審定退伍(休
、職)年資依法計得之每月退休俸或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

金額。超過者,扣減公(教、政)每月退休(職)所得。……
」次查前開國防部 107 年 8 月 20 日函略以,上述修正施行之
服役條例第 33 條增訂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每月退休
(職、伍)所得上限金額之計算方式,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
,係以該條文施行後始轉任公務(教育、政務)人員者為限

三、據上, 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由軍職人員退伍轉任之公務人
員,於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時,軍職每月退休俸及公務人員
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之計算方式,應依前開服役條
例第 33 條規定辦理。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國防部、教育部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