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8-12-26 | 點閱數: 453

主旨: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
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 1 年內
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相關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11 月 12 日新北教人字第 1072163527 號函。
二、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原退休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第 3 項)遺族
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
撫慰金。……。」
三、復查退撫條例第 45 條規定:「(第 1 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所定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
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
,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
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一、具備以下條件之
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

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一)年滿五十
五歲。(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二、未成年子女給與
至成年為止。但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給
與終身。三、父母給與終身。……(第 4 項)第一項各款所定
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
、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
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
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性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
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再查退撫條例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
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
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 52 條第 2 款規定:「退休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七月一日起一年內亡故者,……;其遺族申請遺屬年金時
,按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原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定月撫慰金之支給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五、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退撫條例施行之日起 1 年
內死亡者,其遺族如屬「未再婚配偶未滿 55 歲」或「身心
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等情形得否擇領遺屬年
金,依上開退撫條例規定,仍應依原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