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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1-03 | 點閱數: 436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依「交通部觀光局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住
宿優惠措施補助要點」補助後,如何依「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請領休假補
助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民眾 107 年 11 月 15 日、 27 日、 12 月 14 日及 19 日致本總處
人事長信箱電子信件辦理。
二、經本總處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
觀光局)意見,說明如下:
(一)查「交通部觀光局前進宜花東高屏暖冬遊住宿優惠措施
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暖冬遊補助要點)規定略以,觀
光局為提振宜花東高屏等區域觀光,於 107 年 11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補助本國國籍民眾住宿費每房最高折抵
新臺幣(以下同) 1,000 元,年滿 60 歲以上者每房最高
折抵 1,500 元;搭乘高鐵、臺鐵、公路汽車、船舶及飛機
前往住宿者,憑票券正本核實補助,每房最高補助 1,00
0 元;住宿費用於民眾住宿期間由旅宿業者逕予折抵,

交通費用由旅宿業者先行代墊後向觀光局申請補助。
(二)次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
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略以,
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休閒旅遊,各機關對於所
屬公務人員國內休假者,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 1
6,000 元為限,公務人員應於休假期間持國民旅遊卡(
以下簡稱國旅卡)至審核通過之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始得按刷卡消費金額予以核實補助。
(三)茲以暖冬遊補助要點係觀光局為提振國內觀光,提供每
位本國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補助一次,並由觀
光發展基金支應,尚無排除公務人員,且與公務人員休
假補助之發給意旨及條件不同, 2 者尚非不得同時適用
。又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業明定公務人員當年度請領休假
補助之額度及給付條件,爰本案仍請依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辦理,即按公務人員休假期間持國旅卡至國旅
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金額,於其當年補助總額內予以
核實補助。至暖冬遊補助要點與行政院 107 年 3 月 27 日院
授人培揆字第 1070036125 號函放寬花蓮休假補助相關措
施;及觀光局於 108 年擴大辦理暖冬遊與休假改進措施如
何適用等節,亦依前開原則處理。
(四)舉例說明如下:
1、 A 君 107 年具 7 日休假資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 8,0
00 元。 A 君 107 年請休假前往某市國旅卡特約商店旅宿
業住宿,其住宿費金額 8,500 元於折抵 1,000 元暖冬遊
補助後,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7,500 元;又交通費部分

,本次行程 A 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1,490 元搭乘高鐵前
往某市,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 1,000 元暖冬遊
現金補助。本次行程 A 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 8,990 元,
得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內請領休假補助費 8,000 元

2、 B 君 107 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為 16
,000 元。 B 君 107 年請休假前往某縣國旅卡特約商店旅
宿業住宿,其住宿費金額 6,500 元於折抵 1,000 元暖冬
遊補助後, B 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5,500 元;又交通費
部分,本次行程 B 君持國旅卡刷卡消費 440 元搭乘台鐵
前往某縣,並憑票券正本向該旅宿業領取 440 元暖冬
遊現金補助。本次行程 B 君刷卡消費金額合計 5,940 元
,尚未逾其當年休假補助總額,得依規定請領休假補
助費 5,9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