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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2-27 | 點閱數: 445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之公開作業,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2 月 19 日核定簽案辦理。
二、按 107 年 12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三、另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為落實資訊公開,避免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前開規定受裁罰,並利於釐清責任歸屬,務請就涉及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於補助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供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請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將前揭身分關係及補助或交易內容,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表」函報本府政風處統一公開於該處網頁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以供公眾線上查詢。
五、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