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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4-25 | 點閱數: 510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業經行政院於 108 年 4 月 22 日以院授
人培字第 1080032432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24332 號函辦
理。
二、行政院考量機關各類人員權益衡平,爰參酌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 10 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
假改進措施規定,修正旨揭給假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
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
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
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辦理。
(三)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三、有關旨揭人員 109 年得支領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
助費等相關事項,本府將通盤研議後另函通知。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條
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