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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08-30 | 點閱數: 484

主旨:所詢支(兼)領月退休金而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
條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內亡故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
得否由遺族按領取比率分別請領遺屬金疑義一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5 月 29 日新北教人字第 1080955971 號函。
二、查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
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
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
屬年金,按該退休教職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退休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一
年內亡故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時,依本條例規定辦
理;其遺族申請遺屬年金時,按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十四條之一及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

定月撫慰金之支給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四項規定。……」復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4 條之 1 規
定:「(第 1 項)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
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第 3 項)遺族為
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
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
慰金。」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部屬機關(構)與學
校及其附設機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內政部、法務部、國防
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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