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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10-08 | 點閱數: 34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
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
予補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0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4696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1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函、 106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9252 號書函及該總處
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
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加班補
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 8 點第 3 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

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
理事項,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
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四、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11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
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
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