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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2-04 | 點閱數: 308

主旨:所詢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有給職務係以校務基金自籌收
入支應,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
第 1 項第 1 款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9 年 1 月 6 日中正人字第 1090000115 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
例)第 70 條第 3 項及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退休教職
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
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
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
理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次查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 10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
第 1 款所稱職務,指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每月支領
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
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
數。
三、再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

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所定之特種基金,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其來源可分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
自籌收入,又自籌收入項目包括學雜費收入等 8 項。同條例
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
金,依法辦理。
四、又為確認旨揭事宜,本部前於 108 年 6 月 5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
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立機構學校職務應停發月
退休金等權利之職務態樣整理及薪酬內涵認定原則相關事
宜會議」決議以:國立大學校院係屬政府組織之一環,其
編列之預算自屬政府預算體系之範圍,且相關預算送立法
院審議,不論其財源是否來自政府補助而有所區別。是
以,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再任退休教職員薪酬,
仍屬「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疇。
五、本案所詢疑義,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正本:國立中正大學
副本:部屬機關(構)與學校及其附設機構(國立中正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