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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4-09 | 點閱數: 358

主旨:重申本府貫徹「酒駕零容忍」之決心,請各機關學校加強
督導所屬嚴守酒後不開車規定,違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嚴懲,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府 108 年 3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080273767 號函諒達。
二、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
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
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各機關應加
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
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之決
心。
三、酒駕之公務人員除依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公務人員
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嚴懲外,如有受考
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
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
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
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四、另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受檢測稽查或拒
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
酒駕事實者,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戒)外,另核
予申誡二次,請加強宣導,勿心存僥倖。
五、檢附「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
則」及其建議懲處基準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