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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7-10 | 點閱數: 309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執 行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 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 行,先予敘明。

三、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 查及處理。

四、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 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 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 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五、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 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六、另依解聘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 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 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 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 處理。」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10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案件時,應 依據教師法第 9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八、檢附國教署制定之解聘辦法 QA 彙整表 1 份(如附件)供各校參 酌。 正本: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臺南市立土城高級中學、臺南市立永仁高級中學、臺南 市立大灣高級中學、臺南市立大成國民中學、臺南市立延平國民中學、臺南市立 安南國民中學、臺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臺南市立忠孝 國民中學、臺南市立成功國民中學、臺南市立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