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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07 | 點閱數: 306

主旨:所詢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
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
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教育部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157556
號書函、宜蘭縣政府同年月 22 日府人福字第 1080192684 號
函及基隆市政府同年 10 月 9 日基府人給貳字第 1080164047 號
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法第
72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
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
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
相關規定補發。」準此,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
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
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仍應依上開新訂定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