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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12-03 | 點閱數: 2994
附件: 公物或公款挪為私用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odt
標題:檢送物品公用及私用相關法規暨案例宣導資料一份,請惠予協助週知同仁。

 

一、依據本局 109年度廉政工作計畫辦理。

二、為使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明瞭公物或公款挪為私用可能衍生之刑事責任,降低廉政風險,本局政風室彙整刑法侵占罪、貪汙治罪條例相關法規並蒐集新聞案例,製作成旨揭宣導資料一份(如附件)

三、請惠予協助利用學校網站、 LINE群組或電子郵件等管道,將前揭宣導資料轉知同仁,避免因不諳法令、誤觸法網之情事發生。

 
 

公物或公款挪為私用可能衍生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 335條  普通侵占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6條  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

I.對於公務上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III.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何謂公務侵占罪?

(一)行為人須具公務員身分,且其所侵占的物品是其基於自己職務上的關係而持有,即可能成立公務侵占罪。

(二)對於公務員侵占行為之處罰,貪污治罪條例亦有特別規定。

  1.若公務員所侵占者為「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1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若所侵占者為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3 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3.由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為刑法公務侵占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必須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三)公務侵占罪之案例:

1.將公務上持有的公務手機/公務車,作為私人用途使用;公務員將辦公室文具帶回家使用。

2.○市立某高中總務處職員涉嫌利用掌管校務出納機會,從學校專戶提領公款,用來清償私人卡債、信貸或支應女友生活開銷,侵占學校公款 107萬餘元,地院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 3年 10 月,褫奪公權 4 年。

  1. 何謂公益侵占罪?

(一)公益侵占罪,係指侵占基於公共利益原因而持有之物而言。

(二)相關案例:

1.新竹教育大學前校長陳惠邦,被檢調查出侵占校內用於發放獎學金的公款 217萬元,與中國簽訂學術交流計畫,又趁機侵吞 67萬餘元公款,新竹地院依公益侵占與公務侵占罪判處 2 年徒刑,緩刑 2 年。

2.臺北市光復國小家長會會長方惠齡,身兼副會長職務,同時掌管家長會帳戶大、小印章,方女因欠債急需用錢,竟侵占家長會愛心專戶、保全專戶、清潔專戶等公款,總計 600萬餘元,遭臺北地院依公務公益侵占罪,判處 2年徒刑。

  1. 何謂業務侵占罪?

(一)業務侵占罪,係指行為人因執行業務而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將該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

(二)相關案例:

1.大樓管委會主委,藉職務之便將住戶繳納之管理費據為己有。

2.超商店員上班時間偷吃 2顆茶葉蛋,遭店長提告,法院判刑 3個月,得易科罰金 9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