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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7-15 | 點閱數: 295

主旨: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
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 月 26 日,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
間,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7 月 8
日宣布事項及 110 年 5 月 17 日肺中指字第 1104100106 號函辦
理。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 110 年 7
月 26 日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
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幼兒
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
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
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
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
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正本: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
副本:本部終身教育司、本部國教署學前組、本部國教署高中組、本部國教署原特組、
本部國教署國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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