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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8-03 | 點閱數: 264

主旨:有關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因受疫情影響,延後取得較高學歷 者申請改敘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 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 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 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 3 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 5 級;以碩 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 2 級。……。」,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 10 條規定,於 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 之日生效。」,次查學位授予法第 7 條第 1 項:「大學修讀 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 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及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博士學位候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 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先予敘 明。 二、復查本部 110 年 6 月 11 日臺教高通字第 1100072591 號函略 以,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舉 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因應 110 年 5 月至 7 月疫情影響,學生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及完成離校手續者,視為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畢業,學校免 收取學雜費。倘未能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 畢,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雜費。 三、綜上,因應 110 年 5 月至 7 月疫情影響,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 提出申請於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 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本部提供渠等碩、博士學位論文撰 寫、考試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等相關彈性配套措施。爰 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 師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 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 110 年 7 月 31 日生效。倘教師未能 於 110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 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自申請 之日生效。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