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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2 | 點閱數: 356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 5 年以
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
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
理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依期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0 年 7 月 13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58381 號書函及
教育部同年月 2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099080 號書函辦
理。
二、查 107 年 7 月 1 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
用及保留年資等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9 條、第 15 條、第 73 條、第 85
條、第 86 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
稱退撫條例)第 10 條、第 16 條、第 73 條、第 86 條及第 87 條
已訂有明確規範,合先敘明。
三、按退撫法及退撫條例於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後,對於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僅得領
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考量前開退撫法、退撫
條例施行前後相關規定之演變,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基
於維護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權益整體平衡,以及
為免日後再有以不知規定為由申請繳回已領取離職退費之
情形,爰予修正「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
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以下簡稱退費申請書),並配合
增加提示「公教人員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者僅得申請發還
『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本息,且一經領取,該部分年
資不再適用公教人員退撫法令關於保留年資,俟年滿 65 歲
請領退休金等給與」等之重大權益規定,以利當事人明確
知悉退費後之權益影響事項。為免影響參加基金人員權
益,自即日起請配合使用修正後之退費申請書。
四、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所屬當事人相關規
定,並填具「公教人員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
5 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以下簡稱選
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
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
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
存 1 份。
五、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旨揭人員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 3 個月
內,由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
次全數繳回,以保留年資,本會於收訖後據以註銷原發還
退撫基金費用案並函知機關學校及當事人。
六、檢附修正後之退費申請書、選擇書及本會服務電話一覽表

各 1 份。上開退費申請書及選擇書,亦可至本會網站
https://www.fund.gov.tw/)「下載專區\收支作業常用
表單」下載。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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