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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1-15 | 點閱數: 280

主旨:所詢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 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 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0 年 10 月 1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124273 號函。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規定:「(第 1 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 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第 2 項)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 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 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同條例施行細 則第 62 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具領亡故退休教職員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喪葬事宜 時,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三、復查銓敘部 105 年 6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1054121247 號書函規 定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亡故時,若已無合法之 撫慰金領受遺族時,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 3 個基數之一 次撫慰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亡故退休人員之喪葬事宜如確 實由其非法定遺族辦理並支付費用,則該名非法定遺族得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機關辦理核銷,惟所申請之金 額須以機關前開先行具領之 3 個基數一次撫慰金為限(按: 一次撫慰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改稱遺屬一 次金。) 四、茲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務人員退休資 遣撫卹法,於亡故退休人員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時,得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先行具領 3 個基數遺屬一次金辦理 喪葬事宜有相同規定,基於公教處理一致,本案所詢亡故 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比 照前開銓敘部 105 年 6 月 28 日書函規定,由實際辦理其喪葬 事宜之其他親屬(姪子),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於上開 3 個基 數一次遺屬金額度內,檢據核銷喪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