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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1 | 點閱數: 175

主旨: 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
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乙案,請察(查)照及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大陸委員會 111 年 2 月 9 日陸法字第 1119900501 號函辦理
(原函隨文檢附)。
二、 上開函釋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
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
稱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
前均須依該條例第 9 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
員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參照)。另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第 6 條第 1 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
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
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
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
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
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
前申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