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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4-12-22 | 點閱數: 533

主旨:為表揚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及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
人員選拔,請依「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規定,遴薦人員參加本府 104 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並
於 10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前檢具遴薦表、事蹟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等函送本府審議,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薦資格條件:符合前揭要點第三點資格條件及不具該
要點第四點之情事。
(二)遴薦原則:應本寧缺勿濫、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
績優人員,並以基層人員為優先;機關首長如有符合條
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遴薦方式: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
、政風單位查明確無前揭要點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
本機關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推薦名額、期限及方式:
(一)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及區公所薦
送人數以 1 名為原則,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學校)得
推薦 2 名,並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二)各一級單位、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請就本機關暨所屬機關
學校人員 103 年內( 103 年 1 月至 12 月)符合選拔條件者
檢討遴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
優先),於 104 年 1 月 30 日(星期五)前檢附遴薦表、事
蹟表暨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函送本府審議(逾期視同放棄
),並將上開表件、 2 吋照片電子檔案寄至承辦人電子
信箱( cyw7412@mail.tainan.gov.tw ),並請來電告知
確認。
(三)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提經該機關學
校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
辦法」第 3 、 7 、 12 條之選拔條件確實評審。
(四)各機關學校主計人員、人事人員、政風人員請循主計、
人事、政風系統遴薦。
四、審議程序:
(一)各機關遴薦人員將由本府就遴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本
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10 名,足堪表揚具體事蹟優
異者超過 10 名時,得增額表揚,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
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同時登載於個人
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
敘部登記。
六、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
銷其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
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七、檢附「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暨遴薦表
、事蹟表 1 份,亦可至本府人事處 i-Share 網站公佈欄區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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