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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9-19 | 點閱數: 172

主旨: 關於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
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一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人員。
說明:
一、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18 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
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
系專長調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
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本部擬訂,報請考
試院核定之,是考試院據以訂定(修正)發布調任辦法。另
為因應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本部已通盤檢討認定職系專長案件之相
關原則,並以 109 年 1 月 22 日部銓五字第 1094889313 號及 110
年 11 月 1 日部特一字第 1105391639 號等通令,供機關人事人
員及公務人員參考。又現職公務人員縱先經本部認定有無
具備某一職系之職系專長,其日後調任送審時仍應依調任
當時適用之法令為審核依據,且調任辦法部分規定設有採
計年限之限制,尚無從以本部先行認定結果,即據以免除
適用調任當時之法令。
二、 茲以現職公務人員認定職系專長之目的,係擬以該職系專
長調任,但其縱經本部依調任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認定
具有某一職系之職系專長,如未經機關同意任用,亦無從
擔任該職系職務。又前開法規及相關通令,均未定有公務
人員擬依職系專長調任前,須先經由本部確認之相關規
定。是為利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並撙節行政資源,爾後各機
關如擬進用依調任辦法規定調任之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
之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權責機關擬依調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現職公務人員時,
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權責機關依調任辦法相關規定、本
部前開 109 年 1 月 22 日及 110 年 11 月 1 日通令等,先行審查
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1、 所具資歷如屬得明確認定者,權責機關逕予辦理後續
相關調任事宜,無須由現職公務人員來文請本部協助
認定職系專長;惟任用與否,係屬用人機關首長權
責,且日後如經機關派代送審時,應以所繳附證明文
件及依調任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另如於限制轉調
期限內之調任,尚須符合轉調機關之限制。
2、 所具資歷如非屬得明確認定者,權責機關可就其擬任
機關、職稱及職系,配合擬適用調任辦法之條款,備
齊學位證書、成績單、服務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洽本
部瞭解。
(二)請權責機關於辦理此類案件時,確實依任用法、調任辦
法及相關通令規定辦理,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
職公務人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之情形。
三、 至現職公務人員擬依調任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調任時,
如有疑義,請逕洽權責機關依前開處理方式辦理。
四、 檢附「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相關作業說明」1 份供參。
正本: 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