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1-05 | 點閱數: 96

主旨: 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
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 70 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
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請查照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政務人員退
職撫卹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均訂有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
領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退休
人員,再任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因任期屆
滿前年滿 70 歲,具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之規
定。
二、 為使權責相符並簡化行政流程,前開依規定須報請本院核
准之案件,除該董(理)事長及執行長人選選派前須經本
院核可之職務,仍維持由主管(監督)機關函報(或簽

報)本院核可之作業程序外,其餘人選選派前無須報經本
院核可者,自即日起均授權由各主管(監督)機關自行准
駁。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含行政院秘書長、國家運輸安全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