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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2-15 | 點閱數: 114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
理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H 號函辦
理。
二、依前開函釋說明一略以,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由本
府另訂辦法以為規範,並得於所訂辦法中明定準用國立各
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合先敘
明。
三、茲考量法規訂定期程需時辦理,爰旨揭辦法尚未訂定前,
準用教育部所訂「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
理辦法」之規定。
四、檢附教育部公文(含附件)影本 1 份。